一、主体名称
(一)单位名称:许昌市审计局
(二)单位类别(性质):行政机关
(三)委托执法机关:无
(四)执法人员名单
许昌市审计局行政执法证人员名单
序号 |
姓名 |
证件号 |
序号 |
姓名 |
证件号 |
序号 |
姓名 |
证件号 |
序号 |
姓名 |
证件号 |
序号 |
姓名 |
证件号 |
1 |
燕万年 |
16100026042 |
9 |
宋起超 |
16100026039 |
16 |
贾培杰 |
16100026012 |
23 |
李晓燕 |
16100026032 |
30 |
王珂 |
16100026023 |
2 |
胡宝梅 |
16100026009 |
10 |
崔雯雅 |
16100026049 |
17 |
杨雨非 |
16100026011 |
24 |
艾俊杰 |
16100026029 |
31 |
张帆 |
16100026018 |
3 |
刘中伟 |
16100026010 |
11 |
邵旭升 |
16100026045 |
18 |
商璐 |
16100026037 |
25 |
徐钦铭 |
16100026028 |
32 |
徐会超 |
16100026019 |
4 |
李铮峰 |
16100026005 |
12 |
徐文改 |
16100026043 |
19 |
袁永生 |
16100026038 |
26 |
杨昊 |
16100026027 |
33 |
赵天磊 |
16100026016 |
5 |
徐峰 |
16100026040 |
13 |
谢平金 |
16100026031 |
20 |
李枫 |
16100026036 |
27 |
李忠亮 |
16100026026 |
34 |
郑晴 |
16100026017 |
6 |
程长国 |
16100026048 |
14 |
王笑阳 |
16100026020 |
21 |
崔建国 |
16100026035 |
28 |
王亚静 |
16100026025 |
35 |
靳璐 |
16100026015 |
7 |
王开一 |
16100026041 |
15 |
栗伟 |
16100026001 |
22 |
刘莉 |
16100026033 |
29 |
赵鑫龙 |
16100026022 |
36 |
许艳超 |
16100026013 |
8 |
徐海涛 |
16100026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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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法权限、依据
序号 |
职权类别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1 |
行政处罚 |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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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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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强制 |
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违规资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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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强制 |
暂停拨付有关款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审计机关可以通知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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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强制 |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采取处理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九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 |
6 |
其他职权 |
财政预算执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第十九条第二款“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
7 |
其他职权 |
事业组织财务收支审计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8 |
其他职权 |
国有企业审计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9 |
其他职权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10 |
其他职权 |
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八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11 |
其他职权 |
国有资源、国有资产审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 |
12 |
其他职权 |
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13 |
其他职权 |
外资运用审计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14 |
其他职权 |
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审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六条:“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15 |
其他职权 |
专项审计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
16 |
其他职权 |
专项审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事项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对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
17 |
其他职权 |
《审计法》 以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上级部门授权、委托的审计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
18 |
其他职权 |
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三条:“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
三、执法程序
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许昌市审计局履行下列审计程序:
(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二)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许昌市审计局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三)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四)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局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五)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六)审计处罚金额达到法定听证标准的,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审计单位要求听证的,审计局应当组织听证;
(七)将审计局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
(八)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四、救济渠道
(一)如果对审计决定不服,可以在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许昌市人民政府裁决。
(二)如果对决定不服,可以在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许昌市人民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审计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可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许昌市审计局申诉。
五、监督举报方式
监督举报电话:0374-2932900
监督举报邮箱:xuchangshenji@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