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许昌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了《许昌市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增强了经济责任评价的公正性、客观性,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办法》结合许昌实际,围绕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了以下主要内容:一是评价对象、评价原则、评价时间范围、经济活动范围、评价内容及篇幅限制。二是将评价内容分为七大部分: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执行情况;所在地区、部门、企业的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情况;财政、财务、经营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内部管理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处置情况;重大经济、经营事项的决策及执行情况以及个人廉政情况。三是审计结果评价的三大原则: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充分或者不适当的事项不作评价;不能超越法定职责权限进行审计评价;按照“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全面、客观、辩证地看待问题。四是明确区分了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列举了不同情形下责任划分。五是进一步优化了审计结果的运用与相关部门协同,实行通报制度、谈话、问责制度,建立反馈和动态跟踪制度等。
一直以来,许昌市审计局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评价始终保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态度,《办法》的出台进一步提高审计评价的整体性、综合性、科学性,为推动许昌审计事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起草人:崔建国 李晓晓 审核人:刘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