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全面提升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成效,推动内部审计工作常态化健康发展,近日,许昌市教育局、许昌市审计局联合印发《许昌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机构和人员、职责和权限、工作程序、内部审计结果运用、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规范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等(以下简称各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办法》指出,要完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由许昌市教育局成立全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部署全市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发展规划,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指导和督促全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工作。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检查本地区教育审计工作。
《办法》要求,要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各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管理需要,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明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经济活动数量较少、规模较小的单位,应指定内设机构安排专职人员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审计、财经、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
《办法》明确,要建立内部审计相关备案和报告制度。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每年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审计机关备案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工作总结等资料,报告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
《办法》强调,要加强内部审计结果运用。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整改长效机制,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确保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到位。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要与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对于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要及时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并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