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许昌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了《许昌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界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经济责任界定标准,细化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
《办法》主要内容涵盖了经济责任审计中责任界定多个方面。一是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综合把握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和后果等多个方面,充分考虑容错纠错机制。二是突出了根据损失浪费数额和造成社会影响后果的不同,经过研判将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都可分为一般性质、较重性质、严重性质。三是提出了建议加重处理的七种情形: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拒绝采取整改措施,导致潜在风险变为实际损失的;干扰、阻碍审计或组织调查的;截留、挪用、侵占专项资金和物资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不利、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四是提出建议从轻处理三种情形: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损失的;积极配合审计或者组织调查,且主动承担责任的;认真落实审计机关整改要求的。
近年来,许昌市审计局不断探索解决经济责任界定难题的方法,《办法》的印发对于判断问题性质的严重程度、全面辩证看待问题、区分干事创业与违法违纪都有重要指导意义。下一步,许昌市审计局将立足实际把《办法》运用到审计结果研判的过程中,坚持用改革视角审视问题,全面辩证地分析问题,客观审慎界定责任。
(起草人:崔建国 李晓晓 审核人:刘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