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以及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聚焦党中央、国务院对金融工作和金融审计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中小银行机构改革化险、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重大要求,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审计厅安排,某市审计局对市农商联合银行(以下简称农商行)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发现市农商行贷款三查(贷时审查)未尽职责,未严格履行贷款审批流程,导致贷户通过编造虚假贷款资料骗贷等问题。
【调查与处理】
审计组通过调查核实贷款放贷时银行信贷业务逐级审批情况发现,银行管理层对内部信贷资金监管不力、对内部员工监管不到位,特别是放贷员对信贷资金没有做到全程监管审查,审批贷款人没有尽到职责,在各种风险隐患下发放贷款,导致无法收回,给国家造成损失。
【法律分析】
贷款三查(贷时审查)未尽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57号)“强化银行员工行为管理。(一)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覆盖各类员工的全员管理制度,将银行员工不得参与民间借贷、不得充当资金掮客、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在工商企业兼职作为内部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通过签订协议、承诺书等形式要求银行员工严格执行,并将责任层层落实到各机构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的规定。
【典型意义】
此类案例的查处和曝光,有助于提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系统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改进金融服务、促进信贷市场公平竞争与维护银企双方正当权益的需要,维护信贷市场秩序,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