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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审计局涉企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4-11-06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许昌市审计局涉企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序号

行政合规事项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风险等级

合规建议

指导部门

1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包括电子数据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配合检查。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单位应当牢固树立尊法守法的思想意识按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包括电子数据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配合检查。

许昌市审计局电话:2932900

2

被审计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财务收支行为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五十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审计单位应当牢固树立尊法守法的思想意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财务收支行为。

 

许昌市审计局电话:2932900

3

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

 

 

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被审计单位应当牢固树立尊法守法的思想意识,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

许昌市审计局电话:2932900

4

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审计单位应当牢固树立尊法守法的思想意识,不得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许昌市审计局电话:2932900

 

 

备注:发生频率较高的风险等级为★★★,发生频率一般的风险等级为★★,发生频率较少的风险等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