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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十五:推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促进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到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4-11-04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案情简介】

为揭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管理使用和政策执行中的突出问题,推动完善优化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促进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到位。审计机关对某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进行了专项审计,发现2022年至2023年期间,该区7家中心敬老院374名集中特困供养人员连续超过7天住院期间,养老机构既不提供服务也未将供养金退回,涉及资金19.14万元。

【调查与处理】

审计组在对部分乡镇敬老院出入登记记录表进行审核过程中发现特困老人住院现象比较普遍,但在敬老院财务资料中并未发现列支住院老人伙食费及护理费的相关支出,也未对特困老人进行退费处理。审计组将特困人员信息与2022年至2023年住院信息进行比对,发现7家乡镇中心敬老院374名集中特困供养人员连续超过7天住院期间,养老机构既不提供服务也未将供养金退回特困人员,涉及资金19.14万元。

【法律分析】

7家乡镇中心敬老院的行为不符合《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第十一条“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用于为低保对象发放低保金,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为临时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或实物,为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并实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补助资金使用后按支出方向单独记账,分别核算。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九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区民政局收回7家乡镇中心敬老院违法所得19.14万元,上缴财政统筹使用。

【典型意义】

特困供养金是保障特困人员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规范使用特困供养金是切实维护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的有力保障。审计指出问题后,该区民政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对特困人员因病治疗期间提供服务和供养金使用问题进一步进行了明确,确保特困人员利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