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计动态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十一:精准发力纠治“三资”突出问题,助力推进乡村振兴发展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4-10-31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案情简介】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规范管理,全面解决村集体经济行为不规范问题,杜绝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审计机关对某镇党委书记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了审计,重点延伸了社区“三资”管理使用情况,发现某镇A社区利用虚假工程套取财政资金报销费用,涉及金额11.44万元。

【调查与处理】

某镇社区利用虚假工程套取财政资金报销费用11.44万元。

一、某镇A社区与张某在2021年7月28日签订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合同,该项目费用共计9.84万元。经调查了解,财政所于2022年2月25日转给张某费用9.84万元,张某收到款后,于2022年2月转给A社区报账员张某。

二、某镇A社区与朱某在2022年2月9日签订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合同,该项目费用共计1.60万元。经调查了解,财政所于2022年4月11日转给朱某费用1.60万元,朱某收到款后,于2022年4月转给A社区报账员张某。

经询问A社区报账员张某收到11.44万元的用途,张某提供了11.63万元(其中包含11.44万元的支出)支出明细表及转账截图,表中显示以下用途:①还以前年度旧账6.35万元;②办公及项目支出3.91万元;③发工资、福利及吃饭支出1.36万元。以上3项支出账面不显示,未见四议两公开、未见发放明细、发票。

审计机关针对上述问题出具了审计取证单,A社区涉及人员在取证单上签署了情况属实的意见。针对上述问题,审计机关将该线索移交至市纪委,对A社区支部书记进行责任追究。

【法律分析】

上述问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九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五)其他处理措施。”的法规。建议今后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控制建设成本,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典型意义】

该案例对理顺农村基层组织职能关系,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杜绝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起到了审计监督作用,为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