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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六: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领域违法违纪案件认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4-10-26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至9月,市审计局在优化营商环境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某区住房建设城市管理与环境保护局主体责任扛得不牢,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滋生腐败问题,存在应收未收和挪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问题。目前,已送某区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相关人员受到了处分。

【调查与处理】

审计人员“三重点”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守护者”。一是重点围绕“收”。重点审查建筑施工单位是否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否按照规定比例及时、足额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存入指定银行专户管理。二是重点围绕“用”。重点审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部门是否严格管理此项资金,是否存在擅自减免、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返还工资保证金等典型问题。三是重点围绕“退”。重点审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付是否经过相关部门严格审核把关、公开公示等程序,在确保建筑单位和施工单位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退还建设、施工单位本金、利息。经审计调查,某区住房建设城市管理与环境保护局应收未收某公司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挪用其他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支付另一个项目农民工保证金等问题。鉴于以上问题涉及金额较大,性质严重,涉嫌利益输送和腐败问题,应追究有关人员监管不严、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责任,已移送某区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相关人员受到了处分。

【法律分析】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切实解决建筑行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豫劳社监察〔2003〕19号)第二条“每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下列规定缴纳:(一)建设单位按工程中标价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二)总承建施工企业中标后,投标保证金(投标总价2%)不再退回企业,直接转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若投标保证金不足中标价2%,须补足2%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和第三条“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以及《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中关于“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严格规范财务、审计制度,加强账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的规定,现已将该问题移送至某区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进一步查证。

【典型意义】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体现了政府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的决心和力度、保证了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获得应得的工资报酬、强化了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方面的责任、维护了劳动关系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等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农民工保证金征收使用等程序复杂,导致违法违纪现场频发,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造成恶劣影响。因此,全体党员干部要以案为鉴,以案促改,坚定理想信念,强化纪律规矩意识,时刻绷紧廉洁自律之弦,严格守法,规范行为,廉洁自律,切实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以实绩实效彰显干部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