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2日至5月24日,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对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1年至2023年预算执行及住房公积金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在审计住房公积金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过程中,发现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线索,如在房管部门的房产交易备案数据中查询不到以购房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的房产备案信息,存在伪造购房合同嫌疑。审计组进一步通过向房管部门、开发商、缴存职工个人进行延伸调查,最终发现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工刘某、某市中心医院职工刘某、某市公安局职工马某、某学校职工杜某、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职工郎某、某区委宣传部职工徐某6名公职人员涉嫌使用虚假材料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52.25万元。
【调查与处理】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必须提供两类业务证明材料:一是住房所有权证明文件或证明住房所有权的设立、转移法律事实的合同(协议),住房所有权不属于提取申请人所有、不享有提取申请材料中记载自住住房所有权的职工,不能办理提取业务;二是购房消费凭证,主要包括购房发票等付款凭证,用于证明缴存职工购房消费支出情况。为规避上述政策限制,缴存职工往往通过违规渠道伪造购房合同等虚假购房材料,以达到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目的。
为核查购房的真实性,审计组先是获取了住房公积金中心以购房名义提取公积金的业务数据、房管部门的房产交易备案数据,将两者进行比对,发现在房产交易备案数据中查询不到部分职工的房产备案信息。为进一步核查购房合同以及相关发票或收据的真伪,审计组成员通过去房管部门调取备案手工账、去开发商处进行核实、与提取公积金职工进行座谈、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发票真伪性等方式,发现存在以下几种情形:部分职工购房合同上显示购房信息在房管部门查询不到、房管部门系统中显示房产信息在其他人名下并非在提取职工名下、在开发商处未查到职工的发票信息与购房信息、购房发票显示为虚假发票等,最终发现6名公职人员涉嫌使用虚假材料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52.2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市纪委监委等部门《*市纪检监察监督巡察监督与审计监督贯通协同高效工作规定》的规定,已移送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进一步查处。
【法律分析】
住房公积金虽然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必须专款专用,只有符合规定的条件才能提取使用,使用虚假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违反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中关于“提取条件和范围。缴存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普通自住住房”、第八条中关于“缴存职工符合提取条件和范围的,均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本人银行卡。其他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一)购买新建商品自住房。提供缴存职工及配偶在我市或户籍地5年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或收据”、第十二条中关于“对伪造各类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取消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二)对骗提成功、按要求全额退回骗提资金的缴存职工,取消其2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三)对骗提成功、未按要求全额退回骗提资金的缴存职工,取消其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向缴存职工所在单位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机关处理”的规定。
【典型意义】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重要的住房保障制度,对于保障缴存人基本住房需求,构建新时代住房保障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危害极大:一是破坏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也只有在符合规定条件下才能使用。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住房政策的严肃性,造成不良社会风气。二是侵害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社会性、互助性、政策性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基本特征,缴存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缴存职工之间形成互助性机制,帮助住房刚需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骗提行为其本质上是使用不法手段享受使用权利,而没有承担互助义务,侵害了正常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三是影响住房公积金社会效益作用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向缴存职工发放低息住房公积金贷款,让住房刚需缴存职工家庭“住有所居”,极大发挥了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性红利作用,骗提行为侵蚀了住房公积金资金池,使其不能更好地满足缴存职工的贷款需求,严重影响住房公积金社会效益作用发挥。审计组人员通过审计,发现职工提供虚假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问题,对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推动住房公积金社会效益作用发挥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