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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九:从国有企业应缴未缴土地储备零星收入认识《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4-10-2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至3月,市审计局对市属国有企业A公司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了审计,发现A公司应缴未缴非税收入742.19万元。

【调查与处理】

审计人员在查看A公司签订的经济合同的时候,发现A公司承担市级范围内储备土地的管护工作,但A公司的账簿中未有非税收入上缴国库,引起了审计人员的关注,通过查阅A公司收入情况,进一步发现A公司在2022至2023年处置储备土地附属物、对外租赁等收入共计742.19万元,存在滞缴非税收入现象。

上述行为不符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第十一条“土地储备机构在持有储备土地期间,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不含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包括下列范围:(三)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残值变卖收入”和第十二条“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

许昌市审计局针对该项问题出具了审计取证单,A公司在审计取证单上签署了情况属实的意见。

【法律分析】

A公司应缴未缴非税收入742.19万元的行为不符合《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第十一条“土地储备机构在持有储备土地期间,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不含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包括下列范围:(三)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残值变卖收入”和第十二条“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的规定,A公司应当将未上缴财政的非税收入上缴财政。

【典型意义】

通过对A公司的审计,责令该公司将非税收入742.19万元上缴国库。该公司作为此项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应当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切实履行执收主体责任。促进非税收入依法征收、应收尽收,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