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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三:从行政执法案卷归档认识《河南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4-10-23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至2023年5月,许昌市审计局投资科开展了某行政执法机关主任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发现,该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案卷中,存在执法文书日期互相矛盾、未及时归档等问题。审计组调取了近三年的行政执法案卷,对该事件开展了深入调查。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某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日期互相矛盾,逻辑不清。

某行政执法机关2022年《案件处理意见报告》显示7月13日进行案件来源登记,7月14日执法人员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询。而《案件来源登记表》登记日期为7月15日,《询问笔录》询问日期为7月15日。行政执法文书日期互相矛盾。某行政执法机关2023年《案件处理意见报告》显示2月15日收到《举报线索转办单》,而《举报线索转办单》日期为2月16日。《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显示:“2023年2月20日上午10时,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公安干警来到我办,要求我办配合拘捕鲁某壮,截止2022年2月17日,鲁某壮等人均羁押于山东省枣庄市看守所”。行政执法文书日期互相矛盾,逻辑不清。

经调查,某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案件办结后相关资料未立卷归档。

某行政执法机关2022年8月5日办结行政执法案件,截至2023年4月,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相关资料均未立卷归档。

审计指出问题后,该行政执法机关一是组织人员重新梳理办案卷宗文书,总结经验教训,严格审核程序,确保卷宗文书严谨可靠;二是制定《行政执法权责清单》《行政执法服务指南》《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等五项制度,明确执法程序各流程;三是完成对所有办结案件案卷的整理排查和立卷归档工作;四是明确要求办案人员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要求,自案件办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立卷归档,并指定专人对执法案件案卷归档进行审核,确保每个执法案件都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完成立卷归档。

【法律分析】

该行政执法机关的行为不符合《河南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豫法政办〔2017〕9号)的有关规定,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或收集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经整理归档形成的卷宗材料。

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第四条的规定,行政执法案件承办人应当收集、核查、整理案件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材料,对案卷制作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

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第三条的规定,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及时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整理、立卷,并定期归档。第八条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自案件办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行政处罚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立卷归档:(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二)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三)举报(投诉)案件登记表;(四)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五)询问笔录;(六)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七)相关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文字说明或者截图、证人证言等);(八)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九)整改情况材料;......(三十七)其他文书、证据等材料。

【典型意义】

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河南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对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工作,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许昌市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水平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行为也逐步得以规范,但是还存在部分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执法案卷立卷不够重视,立卷不规范的问题。因此,许昌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重视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工作,对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案件立卷行为进行指导,各行政执法机关应积极了解学习相关规定,有效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行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工作,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