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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一:警惕弄虚作假骗保行为,推动社保高质量发展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4-10-21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案情简介】

生育保险保障女职工生育权益,肩负着均衡单位用工成本、促进男女公平就业、确保女职工生育权益的使命。在审计工作中发现,由于医保部门把关不严,导致民营企业A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弄虚作假协助骗取生育津贴119.78万元,并违法获取收入16.5万元。

【调查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只有存在正常劳动关系的女性职工才可享受生育津贴,而医保部门在生育津贴申请材料审核工作中把关不严,未能筛查出A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申报人员中虚构的56名人员劳动关系,协助其骗取生育津贴119.78万元,违法获取收入16.5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七条、《许昌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许人社医疗﹝2010﹞23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法律分析】

A公司行为不符合《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许昌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许人社医疗﹝2010﹞23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生育保险基金对下列费用不予支付:(十一)用人单位将无劳动关系的人员作为职工参保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九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许昌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许人社医疗﹝2010﹞23号)第二十二条“生育保险基金对下列费用不予支付:(十一)用人单位将无劳动关系的人员作为职工参保的”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定规,建议医保部门进一步加强生育津贴审核力度,追回骗取资金,对违规公司采取相应处罚,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典型意义】

为持续发挥生育保险的保障功能,国家医保局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推动高质量发展”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指出,生育津贴是参保女职工应享待遇,医保局和用人单位应扎实做好生育保险和基本医保有关工作,持续健全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提升制度保障功能。同时,作为社会保障权益人,也应熟知《社会保险法》,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自觉抵制违法行为,拒绝参与各类虚假骗保行为,共同推进社保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