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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二:从土地出让金收缴不到位案例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4-10-22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案情简介】

审计机关在对**县开展土地资源资产审计时发现,该县存在土地出让金收缴不到位的问题。部分企业在取得土地后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部门未严格履行职责督促企业依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出让金。

【调查与处理】

经审查,**县的土地出让金收缴管理不到位,部分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同时,该县区的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部门未严格履行征收监管职责,未能及时督促企业依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标准足额支付出让金。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审计机关针对发现的问题,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审计意见,责成相关主管部门和具体实施单位组成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组,对企业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进一步核实,督促企业限期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

【法律分析】

**县的土地出让金收缴管理不到位,部分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问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制定的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第七条“土地出让收入征收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开具缴款通知书,并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写‘一般缴款书’,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就地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和第九条“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对未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规定。

【典型意义】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国家收取土地出让金等费用,是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体现。随着我国经济与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建设用地的需求量增多,因相应的土地市场运作不规范,导致土地出让金征缴不到位的现象发生。拖欠的土地出让金应属于国家财政的一部分,如果无法到位,将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为了避免土地资产的流失,相关部门要采取坚决、及时、有效的措施清理、追缴拖欠的土地出让金,确保土地出让金及时足额缴纳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