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单位 |
风险点 |
行政 相对人 |
风险 等级 |
法律依据 |
法律后果 |
违法行为原因分析 |
防控措施 |
责任科室 |
1 |
许昌市审计局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高风险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不良利益驱动、法制观念淡薄。 2. 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熟悉。 |
1.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重点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使行政相对人牢固树立尊法守法的思想意识,引导其及时足额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 2.通过定期发布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发挥反面案例警示作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履行缴纳财政收入的义务,及时足额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 3.适时开展行政指导,通过实地走访、座谈交流等方式,提示行政相对人及时足额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点对点进行法律政策辅导,提出相应建议。 4.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较大违法风险隐患的行政相对人及时开展行政指导,规劝行政相对人及时足额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督促行政相对人及时消除违法风险。 5.对存在较大违法风险隐患的行政相对人进行回访,确保其财政收入足额上缴,确保违法风险消除到位。 |
各业务科室 |
2 |
许昌市审计局 |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中风险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不良利益驱动、法制观念淡薄。 2.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熟悉。 |
1.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重点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使行政相对人牢固树立尊法守法的思想意识,引导其按规定申报财政资金、贷款。 2.通过定期发布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发挥反面案例警示作用,引导行政相对人严格按规定申报财政资金、贷款。 3.适时开展行政指导,通过实地走访、座谈交流等方式,提示行政相对人按规定申报财政资金、贷款,点对点进行法律政策辅导,提出相应建议。 |
各业务科室 |
3 |
许昌市审计局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高风险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不良利益驱动、法制观念淡薄。 2.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熟悉。 |
1.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重点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使行政相对人牢固树立尊法守法的思想意识,引导其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及贷款。 2.通过定期发布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发挥反面案例警示作用,引导行政相对人严格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及贷款。 3.适时开展行政指导,通过实地走访、座谈交流等方式,提示行政相对人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及贷款,点对点进行法律政策辅导,提出相应建议。 4.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较大违法风险隐患的行政相对人及时开展行政指导,规劝行政相对人严格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及贷款,督促行政相对人及时消除违法风险。 5.对存在较大违法风险隐患的行政相对人进行回访,确保其严格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及贷款,确保违法风险消除到位。 |
各业务科室 |
4 |
许昌市审计局 |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中风险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不良利益驱动、法制观念淡薄。 2.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熟悉。 |
1.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重点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使行政相对人牢固树立尊法守法的思想意识,引导其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及贷款。 2.通过定期发布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发挥反面案例警示作用,引导行政相对人严格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及贷款。 3.适时开展行政指导,通过实地走访、座谈交流等方式,提示行政相对人严格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及贷款,点对点进行法律政策辅导,提出相应建议。 |
各业务科室 |
5 |
许昌市审计局 |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低风险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不良利益驱动、法制观念淡薄。 2.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熟悉。 |
1.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重点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使行政相对人牢固树立尊法守法的思想意识,引导其按规定取得、使用、管理财政票据。 2.通过定期发布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发挥反面案例警示作用,引导行政相对人严格按规定取得、使用、管理财政票据。 3.适时开展行政指导,通过实地走访、座谈交流等方式,提示行政相对人严格按规定取得、使用、管理财政票据,点对点进行法律政策辅导,提出相应建议。 |
各业务科室 |
6 |
许昌市审计局 |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中风险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不良利益驱动、法制观念淡薄。 2.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熟悉。 |
1.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重点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使行政相对人牢固树立尊法守法的思想意识,引导其按规定取得、使用、管理财政票据。 2.通过定期发布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发挥反面案例警示作用,引导行政相对人严格按规定取得、使用、管理财政票据。 3.适时开展行政指导,通过实地走访、座谈交流等方式,提示行政相对人严格按规定取得、使用、管理财政票据,点对点进行法律政策辅导,提出相应建议。 |
各业务科室 |
7 |
许昌市审计局 |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中风险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不良利益驱动、法制观念淡薄。 2.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熟悉。 |
1.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重点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使行政相对人牢固树立尊法守法的思想意识,引导其按规定取得、使用、管理财政票据。 2.通过定期发布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发挥反面案例警示作用,引导行政相对人严格按规定取得、使用、管理财政票据。 3.适时开展行政指导,通过实地走访、座谈交流等方式,提示行政相对人严格按规定取得、使用、管理财政票据,点对点进行法律政策辅导,提出相应建议。 |
各业务科室 |
8 |
许昌市审计局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高风险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不良利益驱动、法制观念淡薄。 2.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熟悉。 |
1.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重点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使行政相对人牢固树立尊法守法的思想意识,引导其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规定存放财政资金及公款。 2.通过定期发布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发挥反面案例警示作用,引导行政相对人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规定存放财政资金及公款。 3.适时开展行政指导,通过实地走访、座谈交流等方式,提示行政相对人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规定存放财政资金及公款,点对点进行法律政策辅导,提出相应建议,指导行政相对人进一步完善相应财务管理制度,开展自纠自查,加强人员业务培训,提高风险防控意识。 4.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较大违法风险隐患的行政相对人及时开展行政指导,规劝行政相对人及时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规定存放财政资金及公款,督促行政相对人消除违法风险。 5.对存在较大违法风险隐患的行政相对人进行回访,确保其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规定存放财政资金及公款,确保违法风险消除到位。 |
各业务科室 |
9 |
许昌市审计局 |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高风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合适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法制观念淡薄。 2.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熟悉。 |
1.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重点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使行政相对人牢固树立尊法守法的思想意识,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资料,配合审计组开展检查工作。 2.通过定期发布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发挥反面案例警示作用,引导行政相对人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资料,配合审计组开展检查工作。 3.对检查中发现的存在较大违法风险隐患的行政相对人及时开展行政指导,规劝行政相对人及时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资料,配合审计组开展检查工作,督促行政相对人消除违法风险。 |
各业务科室 |
10 |
许昌市审计局 |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高风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法制观念淡薄。 2.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熟悉。 |
1.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重点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使行政相对人牢固树立尊法守法的思想意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财务收支行为。 2.通过定期发布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发挥反面案例警示作用,引导行政相对人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财务收支行为。 3.适时开展行政指导,通过实地走访、座谈交流等方式提示行政相对人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财务收支行为,点对点进行法律政策辅导,提出相应建议,指导行政相对人完善相应财务制度,开展自纠自查,加强业务培训,提高风险防控意识。 4.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较大违法风险隐患的行政相对人及时开展行政指导,规劝行政相对人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财务收支行为,督促行政相对人消除违法风险。 5.对存在较大违法风险隐患的行政相对人进行回访,确保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财务收支行为,确保违法风险消除到位。 |
各业务科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