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整合监督资源,推动纪检监察监督、巡察监督与审计监督贯通协同,近日,许昌市审计局、市纪委监委、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印发了《许昌市纪检监察监督巡察监督与审计监督贯通协同高效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规则》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巡察机构、审计机关要把“三类监督”作为发现问题、推动整改、提高治理效能的重要路径。明确负责具体联络事宜的内部机构,并对信息沟通渠道、协作联动机制、审计移送问题线索、审计结果运用、工作纪律等方面作出规定。
《规则》指出,审计机关在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时,应听取纪检监察机关和巡察机构的意见。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案件、巡察机构巡察时,可商请审计机关协助办理。巡察机构可结合近期审计发现问题突出的地区、单位拟定巡察计划,与审计机关建立巡审协同工作机制,根据工作实际采取巡审同步、先巡后审、先审后巡的方式,推动实现巡审融合,形成监督合力。纪检监察机关、巡察机构与审计机关可联合开展重点领域问题的调研、监督检查、专项治理等工作。
《规则》明确,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收到审计机关移送的问题线索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并在办结后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办理结果。
《规则》强调,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巡察机构应强化协同配合,形成整改监督大格局。对拒不整改、虚假整改的单位和人员,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审计处理建议,并视情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依规追责问责,通报处理结果后及时反馈审计机关。巡察机构应将审计发现的相关重要问题及审计问题整改情况纳入巡察内容,促进审计整改工作,同时反馈给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巡察机构与审计机关可联合开展风险提醒和案例警示工作,深化监督合力,共同督促解决“屡审屡犯”问题,确保问题真正整改、全面整改。
(起草人:王梦函 审核人:焦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