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审计结果运用,促进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相关法规,结合许昌市审计工作实际,许昌市委组织部和市审计局联合出台了《许昌市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会商研判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规范会商研判工作流程。《办法》立足于许昌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际,根据审计结果,对研判对象、问题责任定性、会商部门的组成、会商结果的处理运用等4个环节进行了统一规范,涵盖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会商研判的全过程,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明确会商研判工作职责。《办法》指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会商研判会议由组织部门和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共同实施。由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审计结果,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对存在问题的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进一步界定为一般、较重、严重等程度并提出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的初步意见,经与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共同协商研判后,形成会商研判意见书。
强化会商研判结果运用。《办法》明确了根据会商结果移送组织部门的具体做法。组织部门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作为完善干部监督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