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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会商研判机制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3-12-05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近日,许昌市委组织部、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许昌市审计局联合印发了《许昌市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会商研判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会商研判对象、原则、内容、程序,以及责任界定、研判结果和容错裁定机制运用等进行了规定,打通从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到领导干部评价使用、责任追究的“最后一公里”。

《办法》指出,会商研判对象,以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为主,包括任期间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会商研判范围包括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决定等结论性审计文书及审计要情专报、经济责任审计中掌握的涉嫌违规违纪或领导干部显著不当事实和其他各类审计、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的影响对领导干部任职评价的事项。

《办法》明确,会商研判首先进行综合分析,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存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新发展理念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相关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防控经济风险措施不力,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不力,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大宗物资采购、工程招标投标、国有产权交易、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问题较多的,以及领导干部缺乏责任意识、规矩意识、担当意识,后果比较严重、影响比较大的,确定为重点对象。列为重点对象的领导干部责任事项分为一般性质责任、较重性质责任和严重性质责任,会商研判后启用相应问责方式。

《办法》要求,会商研判由市委组织部门、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审计局共同实施。由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审计结果,提出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初步意见,与组织部门共同协商研判后,形成会商研判意见书。会商研判意见形成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组织部门研究处理。组织部门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作为完善干部监督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同时,会商研判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存在弄虚作假、拒绝整改以及干扰阻碍调查、屡查屡犯等7种情况的,从重提出研判建议;对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损失、认真落实审计整改、积极配合调查且主动承担责任的,从轻提出研判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