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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 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1-12-20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案情简介】
2021年,我局开展的针对某地主要领导的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中,审计人员通过采集公职人员信息、工商信息等,并进行大数据信息比对,发现部分公职人员涉嫌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兼任职务。随后,审计组组织专人对相关公职人员进行了谈话,详细询问了解公职人员在企业兼任职务的具体情况。
【调查与处理】
经过调查了解,部分公职人员确实存在在企业担任职务,参与营利性活动的情况。审计组对相关人员进行了约谈,告知其行为属于违规经商办企业,要求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立即整改。
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四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和第五十九条第十六项“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此问题移交纪委监委部门处理。
【法律分析】
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具体有:
第四十四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第七十四条 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第一百零七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职人员确需在机关外兼职的,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并且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典型意义】
国家公职人员及配偶、子女及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危害正常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市场公平竞争机制,导致市场竞争不公,加剧社会分配不公,从而给经济建设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损害良好营商环境,且容易衍生出利益输送、权力寻租等问题,易滋生腐败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清晰界定了关于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有利于规范公职人员的行为,杜绝公职人员参与经商办企业,扰乱市场秩序,滋生腐败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