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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典当行违规变相发放信用贷款案 认识《典当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3-05-25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案情简介】
为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规范地方金融组织经营发展、引导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决策依据,根据河南省审计厅的安排,2023年3月至4月,许昌市审计局对许昌市2020至2022年地方金融组织经营运行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发现A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办理质押手续的情况下,违规变相发放2笔信用贷款220万元、B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业务未及时处置,涉及资金6304.5万元。
【调查与处理】
一、A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办理质押手续的情况下,违规变相发放2笔信用贷款220万元。经调查,2017年2月,孙某在A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质押借款185万元,质押财产三级盘螺1070吨,经核实该当物由孙某使用,未提供给A典当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3月,孙某在A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质押借款35万元,质押财产奔驰汽车一辆,未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该车当物由孙某使用,未提供给A典当有限责任公司。2笔业务已逾期,未收取违约金,也未转入绝当或进行诉讼。
上述行为不符合《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三条、第四十二条和《典当行业监管规定》(2015修正)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B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业务未及时处置,涉及资金6304.5万元。截至2022年底,B典当有限公司业务逾期31笔,涉及典当金额6304.5万元,合同未约定逾期违约金,未及时转入绝当或进行诉讼。
上述行为不符合《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四十条的规定。
    许昌市审计局针对(一)、(二)项问题出具了审计取证单,A典当有限责任公司、B典当有限公司在取证单上签署了情况属实的意见。
【法律分析】
A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不符合《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 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第四十二条“典当行经营机动车质押典当业务,应当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和《典当行业监管规定》(2015修正)第二十六条“加强对当票与当物(质、抵押品)的对照检查,做到账物相符,防止和查处企业违规不开具当票、以合同代替当票、有当票无质(抵)押等违规行为”的规定。
B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行为不符合《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四十条“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九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五)其他处理措施。”的法规,建议许昌市金融工作局督促典当行及时办理质押手续,加强对典当物的严格保管,建立健全典当行管理体系。
【典型意义】
为了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2005年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出台了《典当管理办法》,该办法对保障典当业 规范运作、维护行业的稳定和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并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行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今年来,我国的典当行业恢复和发展速度很快,不断涌现的典当新业务需要典当行业有法可依。但是受经济环境及习惯性冲突的影响,典当法为典当业提供了一个更有保障的权利救济渠道,在正常的典当活动遇到有关部门的依法拒绝、阻碍和消极不作为时,典当企业可以通过司法渠道保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