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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有资产管理不规范等行为认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1-07-15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至6月,审计局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对部分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组在延伸调查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时发现,各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国有资产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对资产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未能承担起主体责任,存在国有资产出租收入未收缴到位、未经批准对外出租出借资产、未经审批配置资产、以及未经批准更改预算资产品目、数量和价格等资产管理不规范的问题,造成国有资产的无形流失。
【调查与处理】
审计人员通过被审计单位资产出租出借合同、租金缴款证明等资料,经审计调查发现,某单位存在国有资产出租收入未收缴到位的问题。鉴于此问题,已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应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根据《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收缴租金收入,并上缴入库,今后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房租。
审计人员根据被审计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批复、资产出租出借台账、情况说明等资料,经审计调查发现,部分单位未经批准对外出租出借资产,无出租审批手续。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责令相关单位严格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审批手续,签订租赁协议,按期收取租金。
审计人员根据被审计单位年度资产配置预算审批表、批文、情况说明等资料,经审计调查发现,部分单位未经审批配置资产,无资产购置审批手续,以及未经批准更改预算资产品目、数量和价格等。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责令相关单位在今后的资产购置中规范资产购置管理,完善资产购置手续,需临时追加或者更改预算资产品目、数量和价格的,及时完善审批手续。针对以上问题,财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监管,增强监督实效。审计指出问题后,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高度重视,完善相关制度,积极整改。
【法律分析】
某局国有资产出租收入未收缴到位的行为,不符合《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第二十五条“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七条“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应当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按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部分单位未经批准对外出租出借资产,无出租审批手续的行为,不符合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长期出借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和许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中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履行以下报批程序:行政单位、财政全供事业单位资产的出租、出借,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国资)部门审批”的规定。
部分单位未经审批配置资产,无资产购置审批手续,以及未经批准更改预算资产品目、数量和价格等行为,不符合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各单位方可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第(四)项“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应当提出资产购置计划,行政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审批,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和许昌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在预算执行中,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及资产购置说明,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的规定。
【典型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盘活存量国有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杜绝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上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均对国有资产管理作出相应规定,规范资产管理行为。
各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国有资产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对资产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进行资产的管理工作,未能承担起主体责任,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底数不清,局限于购置新的资产,对如何保证资产保值不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等方面重视不够。同时,监管制度不完善,约束力度不足,尚未形成高效的管理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如房屋出租方面,未及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未及时上缴租金收入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未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未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导致违规事项整改不彻底。
因此,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要从思想认识入手,提高对国有资产重视力度,明确有关责任人的职责范围,定期考核责任履行情况,把国有资产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单位工作目标,形成有效管理制度,更好服务于高效履职。要以案为鉴,严格守法,促进国有资产规范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