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委书记经济责任划分和界定方法探讨
根据我国国情,从经济权力实际运行的情况看,党委是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领导核心,地方重大经济决策都要经过党委研究决定,然后由政府贯彻实施。地方党委书记与政府行政首长是党委领导下不能完全分离的一个整体,两者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密切相关,审计范围和内容大体一致。从具体职责分工来讲,党委书记是“一把手”,对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重大问题负有全面责任,侧重“领导”和“决策”,即贯彻落实上级的宏观经济政策,研究决定重大的经济事项,制定地方的政策措施,把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组织、领导、协调和督促地方政府执行党委的决策和部署等。因此,对党委书记的经济责任审计,应注意从宏观层面入手,注重抓全局性、目标性的内容,以及组织领导、政策决策层面上的情况和问题,要以所在地区财政管理、土地管理、资源利用、环境保护、产业调整、重大项目,以及农业、教育、医疗、社保、科技等方面的政策制定和执行情况为载体,以“决策、管理、效果”为主线开展工作。
各级地方党委书记,肩负着领导党委全面工作的重任,是地方党委各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因此,《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工作机制的意见》等党内法规和文件,中央关于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各项考核中有关经济责任方面的规定,如中组部《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和《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以及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科技、教育、医疗、社保、土地管理等文件中,对地方各级党委及其主要领导规定的有关经济责任和廉政责任,应当是各级党委书记的经济责任和廉政责任。
对审计中发现的有关问题,按照两办《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可以比较明确地划分和界定党委书记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总体原则是:有权有责、权责对等。关于直接责任,可以按照“谁决策拍板谁负责,谁召集会议谁负责,谁分管工作谁负责,谁签字批准谁负责,谁授意支持谁负责”来划分和界定。除此之外,对其主管事项或分管部门的问题,或者虽经集体讨论决策仍造成损失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事项等问题,应负有主管责任。对于领导责任,可以参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的相关规定,地方党委书记应对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中全局性、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重大问题承担领导责任。可以参考《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中的经济发展、可持续发展、民生改善等重要指标情况,使用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是考核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障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涉及人民群众生活保障和安居乐业,事关地方经济社会长治久安,是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等表述,来界定地方党委书记对这些问题应承担的责任。
关于责任的划分,可采取以下方法:
1.“一事一议”法。既对审计发现的每一个问题,直接确定党委书记和乡镇长应承担责任的性质。
2.“分类定责”法。既把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梳理,分门别类来界定党委书记应承担的责任。可以从“贯彻执行责任”、“依法行政责任”、“科学决策责任”、“经济管理责任”、“持续发展责任”、“廉洁勤政责任”等几个方面,来界定其应承担责任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