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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审计局关于公布《经济责任审计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风险点及防控措施清单》的公告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0-08-26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为深入推进我局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有效提高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风险识别的能力,规范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按照《许昌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许法政〔2020〕1号)要求,我局结合审计执法工作实际,对经济责任审计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风险点进行了梳理,并制定了相应的防控措施,经过多次充分征求意见并修改后,现将《经济责任审计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风险点及防控措施清单》向社会公布。



许昌市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风险点及防控措施清单
定责范围 常见问题 定责依据 风险等级 防控措施办法 责任单位
类别 责任事项 类型(风险点) 定性依据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 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 况 (一)未严格执行有关宏观调控政策措施 1. 财税体制改革政策措施执行不到位。
2. 投融资体制改革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
3. 未严格执行土地调控政策。
4. 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
5. 未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总量控制目标、准入标准等。
6. 未完成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相关内容,耕地保护、粮食安全、环境保护、保障房建设等目标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2.《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
3.《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15]25号)
5.有关发展规划和责任制考核目标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9]45号)
2.《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5]45号)
中风险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二是加强事前行政指导,提示行政相对人严格执行有关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三是加强事中事后审计指导,提出审计建议,进行审计回访。 许昌市审计局
(二)有关产业政策落实不到位 产业转型升级扶持实体经济政策落实不到位,引进和扶持的项目不符国家支持发展的产业和领域,存在引进和扶持国家限制类、禁止类产业和“两高一剩”行业。 1.《循环经济促进法》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
3.《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
6.《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
两办《规定》关于领导干部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定 中风险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二是加强事前行政指导,提示行政相对人严格落实有关产业政策;三是加强事中事后审计指导,提出审计建议,进行审计回访。 许昌市审计局
(三)有关民生政策未落实 1. 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精准扶贫等民生保障政策未落实。
2. 民生保障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不到位。
3. 民生项目措施没有达到预期目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豫政办〔2017〕26号
5.《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中风险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二是加强事前行政指导,提示行政相对人严格落实有关民生政策;三是加强事中事后审计指导,提出审计建议,进行审计回访。 许昌市审计局
(四)简政放权政策执行不到位 1.简政放权不协同、不到位,权力下放与配套制度建设不同步。
2.未按规定减少审批、资质资格许可、认定事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进度缓慢、效果不理想。
3.未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1.《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国发[2015]29号)2.《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国发[2016]30号) 中风险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事前行政指导,提示行政相对人严格执行简政放权政策;三是加强事中事后审计指导,提出审计建议,进行审计回访。 许昌市审计局
二、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定执 行情况 (一)未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管理制度 1.重大决策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建立工作规则、议事规则等经济决策管理制度。
2.在决策管理制度中未明确需要民主研究和集体决策的重大经济事项的种类、范围和标准。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 两办《规定》关于领导干部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定 中风险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二是加强事前行政指导,提示行政相对人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管理制度;三是加强事中事后审计指导,提出审计建议,进行审计回访。 许昌市审计局
(二)重大经济决策程序不规范 事业发展规划和改革措施、环境保护、资源分配、重大项目建设等重大决策和其他“三重一大”事项未按规定程序决策。 1.《中共许昌市委办公室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许昌市规范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权力行使暂行办法>的通知(许办[2015]34号 中风险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二是加强事前行政指导,提示行政相对人规范重大经济决策程序;三是加强事中事后审计指导,提出审计建议,进行审计回访。 许昌市审计局
(三)重大经济决策内容不合法(不合规) 1.经会议议定、领导签批与企业签订相关协议,以奖励、土地出让金返还、税收减免等方式,承诺给予相关补助或出借财政资金。
2.违反招投标等相关规定,经会议决策或领导签批,对应公开招标的工程和采购项目的代建、投融资、施工、设计等采用直接委托、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事先和投资方签订投资建设协议等。
3.违反国家政策向竞争领域安排和拨付财政性企业补助资金。
4.重大经济决策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
3.《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
4.《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已修正)
7.《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风险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二是加强事前行政指导,提示行政相对人规范重大经济决策内容;三是加强事中事后审计指导,提出审计建议,进行审计回访。 许昌市审计局
三、财政财务管理 (一)预决算编报不严谨 1.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2.预算编制不完整、不精细,资金安排不合理、分配不公正。
3.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地方预算编报完整性的通知》(财预[2008]435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二条
2.两办《规定》关于领导干部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定
高风险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二是加强事前行政指导,提示行政相对人严格落实预算法相关规定,按规定编制预算;三是加强事中事后审计指导,提出审计建议,进行审计回访。 许昌市审计局
(二)未严格按批准(批复)的预算执行 1.未严格按批准(批复)的预算执行。
2.预算执行中存在无预算支出、超预算支出或预算执行率低等情况。
3.未及时批复和下达预算。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三条
2.两办《规定》关于领导干部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定
高风险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二是加强事前行政指导,提示行政相对人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三是加强事中事后审计指导,提出审计建议,进行审计回访。 许昌市审计局
(三)财政财务收支管理不规范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
2.隐瞒收入,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
3.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
4.违反规定拨付预算支出资金,改变预算支出用途。
5.违反规定使用预算预备费、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
6.单位收入和支出未入单位财务账,隐瞒、转移收入,违反规定私设“小金库”。
7.支出依据不规范,大额现金支出。
8.公款私存。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3.《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
4.《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嘉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审计署令第19号)
5.《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三条、九十五条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3.《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4.两办《规定》关于领导干部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定
高风险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事前行政指导,提示行政相对人规范财政财务收支管理;三是加强事中事后审计指导,提出审计建议,进行审计回访。 许昌市审计局
(四)政府债务管理不规范 1.未严格控制政府债务规模。
2.违反规定举借债务,提供担保。
3.债务资金未按规定用途使用。
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2.《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号)
3《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三条
2.两办《规定》关于领导干部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定
高风险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二是加强事前行政指导,提示行政相对人规范政府债务管理管理;三是加强事中事后审计指导,提出审计建议,进行审计回访。 许昌市审计局
(五)财政资金管理不规范 1.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2.擅自动用国库资金或财政专户资金,违规将财政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并虚列支出。
3.违规向民营企业或机构审批出借资金。
4.土地出让收入等未按规定用途使用。
5.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
6.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
7.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8.未清理盘活存量资金,财政资金长期闲置未发挥效益。
9.债权债务长期未清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
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屋[2014]175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5.《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383号)
6.《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
7.《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三条、九十五条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3.《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4.两办《规定》关于领导干部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定
高风险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二是加强事前行政指导,提示行政相对人规范政财政资金管理管理;三是加强事中事后审计指导,提出审计建议,进行审计回访。 许昌市审计局
(六)政府采购不规范 1.政府采购未纳入预算管理。
2.应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未实行政府采购。
3.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未公开招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3.许昌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政府集中采购标准的通知》许财购[2019]8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两办《规定》及《实施细则》关于领导干部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定
高风险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二是加强事前行政指导,提示行政相对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三是加强事中事后审计指导。 许昌市审计局
(七)三公经费控制不严、管理不规范 1.“三公经费”预算编制不合理。
2.“三公经费”支出超预算。
3,将“三公经费”支出转移给下属单位列支。
4.“三公经费”支出报销要件不齐全。
1.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约法三章”、《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2.许昌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许财行[2019]10号)
3.中共许昌市委办公室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许昌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许办[2014]26号)
4.中共许昌市委办公室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许昌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室文[2016]29号)
5.许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许昌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许财行[2016]8号)
6.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许政办[2014]59号)
7.《许昌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许财行[2017]17号)
1.《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一章的有关规定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3.两办《规定》关于领导干部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定
高风险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二是加强事前行政指导,提示行政相对人严控三公经费支出;三是加强事中事后审计指导,提出审计建议,进行审计回访。 许昌市审计局
(八)违规发放津补贴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在下属单位兼职且领取津补贴和福利等。 1.《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
1.《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一章的有关规定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3.两办《规定》关于领导干部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定
高风险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二是加强事前行政指导,提示行政相对人杜绝违规发放津补贴行为;三是加强事中事后审计指导,提出审计建议,进行审计回访。 许昌市审计局
(九)国有资产管理不规范 1.资产未入账核算,未实行定期清查盘点,账实不符。
2.资产使用、处置管理不规范,未经审批出借、出租国有资产,违反规定擅自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担保、投资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3.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截留、挪用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
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3.《许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许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和《许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许政文[2017]15号)
两办《规定》关于领导干部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定 高风险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二是加强事前行政指导,提示行政相对人规范管理国有资产;三是加强事中事后审计指导,提出审计建议,进行审计回访。 许昌市审计局
四、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一)重大项目推进缓慢 项目计划执行不严肃,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进展缓慢,未按计划并开工建设,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项目建设进展缓慢。 1.《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库[2008]1号)
两办《规定》关于领导干部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定 中风险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二是加强事前行政指导,提示行政相对人按计划推进重大项目。;三是加强事中事后审计指导,提出审计建议,进行审计回访。 许昌市审计局
(二)项目未经批先建 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未立项审批、未办理用地许可、开工许可就开工建设。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风险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二是加强事前行政指导,提示行政相对人按要求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后再开工建设。;三是加强事中事后审计指导,提出审计建议,进行审计回访。 许昌市审计局
(三)项目未按规定组织招投标 1.应当招标而不招标,或以各种方式规避招标。
2.未按规定报送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方式。
3.未按规定发布招标信息,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合理的前置条件。
4.与投标人串通。
5.违规签订合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已修正)
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4.《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豫建〔2012〕197号)
中风险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二是加强事前行政指导,提示行政相对人按规定组织招投标;三是加强事中事后审计指导。 许昌市审计局
(四)投资项目超概严重 1.工程预算控制不严,工程造价严重超预算或概算。
2.违规变更规划设计条件,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地点或者建设内容,工程擅自变更不办理报批手续或先实施后补批。
1.《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
2.《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482号)
3.《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计建设[1996]1105号)
4.《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豫发改投资[2020]54号
1.《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
3.两办《规定》关于领导干部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定
中风险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二是加强事前行政指导,提示行政相对人严格控制工程预算;三是加强事中事后审计指导,提出审计建议,进行审计回访。 许昌市审计局
(五)项目竣工预算及验收不及时 竣工项目未及时办理决算和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
5.《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3.两办《规定》关于领导干部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定
中风险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二是加强事前行政指导,提示行政相对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竣工决算及验收手续;三是加强事中事后审计指导,提出审计建议,进行审计回访。 许昌市审计局
(六)建设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 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
中风险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二是加强事前行政指导,提示行政相对人加强建设资金管理;三是加强事中事后审计指导,提出审计建议,进行审计回访。 许昌市审计局
(七)插手或干预工程项目建设 1.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等。
2.干预、插手建设项目,致使不符合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得以审批(核准)、建设或者投产(使用)。
1.《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
中风险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二是加强事前行政指导,提示行政相对人严禁插手或干预工程项目建设。 许昌市审计局
(八)高估冒算,虚增投资 上报投资完成额不实。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中风险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二是加强事前行政指导,提示行政相对人按实际上报投资完成额;三是加强事中事后审计指导,提出审计建议,进行审计回访。 许昌市审计局
(九)投资结构不合理 投资结构不合理,造成重复投资、损失浪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两办《规定》关于领导干部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定 中风险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二是加强审事前行政指导,提示行政相对人合理计划投资结构。 许昌市审计局
五、预算管理中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情 况 (一)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擅自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领导干部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定
3.《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严禁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通知》(组通字[2014]5号)
4.《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第137号



低风险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二是加强事前行政指导,提示行政相对人严格执行编制机构相关规定,杜绝违规问题发生。 许昌市审计局
(二)超编进人 未严格执行机构编制“三定”方案,超编进人。 低风险 许昌市审计局
(三)违规设置机构 擅自设立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 低风险 许昌市审计局
六、在经济活动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情 况 领导干部个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 1.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2.利用权力插手或干预土地出让、工程项目建设等经济事项。
3.违规兼职取酬。
4.超标准发放奖金,自立名目发放奖金。
5.超标准配置公务用车、办公用房等。
6.违规职务消费。
7.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问题。
1.《中国共产党章程》
2.《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4.《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5.《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5.两办《规定》关于领导干部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定
低风险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二是加强事前行政指导,提示行政相对人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 许昌市审计局
七、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执行不力,落实效果不佳,目标未完成 1.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
2.执行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不力,制定的规定或者采取的措施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
3.行政许可制度不落实,重大经济发展规划和重点项目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拆分或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未落实排污许可制度。
1.本级政府绩效考核目标责任书
2.《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
3.《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4.《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2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规划管理办法》《水利发展规划》
7.《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
9.《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5]45号)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的通知》(厅字[2017]39号)
2.《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3.《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7.两办《规定》关于领导干部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定
低风险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二是加强事前行政指导,提示行政相对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三是加强事中事后审计指导,提出审计建议,进行审计回访。 许昌市审计局
(二)
相关
约束
性指
标和
目标
责任
制未
完成
生态环保指标未完成。
1.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专项规划落实不到位,空气质量(PM2.5)下降、水环境变差等。
2.未完成总量削减目标(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和节能指标(单位GDP能耗)。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2.《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
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4.《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
5.《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7.地方政府确定的相关指标考核文件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的通知》(厅字[2017]3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
3.国务院“十三五”节能减排工作方案
4.《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一及其《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第四条第五款
5.两办《规定》关于领导干部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定
低风险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二是加强事前行政指导,提示行政相对人完成相关生态环保指标;三是加强事中事后审计指导,提出审计建议,进行审计回访。 许昌市审计局
(三)
重大
事项
的决
策和
审批
不合

土地开发利用不合规
1.城市规划与建设用地规划不一致,建设用地规模超过规划数。
2.非法征收、占用土地。
3.未实行“净地”出让,未按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4.违规设定前置条件,或者通过会议议定、投资协议等形式事先确定开发业主、约定或承诺优惠价格,或者以承诺返还出让价款等形式变相低价出让自然资源资产。
5.地价评估不规范,违规确定地价,低价出让土地。
6.违规直接委托企业出资对出让前的经营性用地进行一级开发,约定出让后返还投资,并对土地出让收益或溢价进行分成。
7.违规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受让方作为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
8.违规向别墅类房地产等禁止类项目供地,向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消耗型项目供地,超标准供地等。
9.违规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
4.《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5.《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6号)
6.《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8.《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
9.《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许政2011]74号)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国办发[2004]1号)
11.《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1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
13.《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
14.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
15.《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国土资发[2012]98号)
1.《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七十三条、第七十八条
3.《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
4.《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中纪发[2004]3号)第四条
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二十六条
6.《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第二十三条
7.《《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国土资发[2012]98号)
8.《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
9.两办《规定》关于领导干部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定
低风险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二是加强事前行政指导,提示行政相对人合理利用土地开发行政。 许昌市审计局
土地使用不合规
1.违规改变土地使用条件,非法转让、买卖国有土地使用权。
2.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途,以建设保障性住房名义取得用地审批后变相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和销售。
3.违规设立开发区,开发区违规扩区、改变区位。
4.违规闲置土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
4.《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
6.《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7.《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1.《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
2.《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3.《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4.《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6.两办《规定》关于领导干部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定
低风险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二是加强事前行政指导,提示行政相对人合理使用土地。 许昌市审计局
土地抵押融资不合规范 1.用公园、绿地、市政道路等公益性、非营利性项目用地作为经营性用地抵押融资。
2.采取虚假方式供应土地用于抵押融资。
3.未履行土地出让等程序直接办理土地登记用于抵押融资。
4.高估地价融资。
5.用未依法收回存量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抵押融资。
6.用未完成征地、拆迁手续的土地抵押融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
3.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
1.《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
2.《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第五条
3.《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第六条
4.两办《规定》关于领导干部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定
低风险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二是加强事前行政指导,提示行政相对人规范土地抵押融资行为。 许昌市审计局
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不规范 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不规范,土地出让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减免、缓征土地出让收入,滞留、挪用土地出让收入。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2.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
1.《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
3.《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九条
4.两办《规定》关于领导干部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定
低风险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二是加强事前行政指导,提示行政相对人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三是加强事中事后审计指导,提出审计建议,进行审计回访。 许昌市审计局
征地安置补偿资金管理不到位 征地安置补偿资金管理不到位,征地(拆迁)、征收补偿标准低于规定,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
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
1.《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
2.《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第八条
3.《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第五条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第四条
5.《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
6.两办《规定》关于领导干部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定
低风险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二是加强事前行政指导,提示行政相对人加强征地安置补偿资金管理;三是加强事中事后审计指导,提出审计建议,进行审计回访。 许昌市审计局
(四)
资金
管理
和项
目建
设不
规范
环境治理项目建设不规范 1.项目资金管理不规范,滞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2.项目建设管理不规范,未按规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要求实施项目建设,未按规定实施招投标等。
3.项目运营不合规,未按设计标准运营项目,未实现项目建设预期的减排目标。
4.领导干部插手或干预建设项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
2.《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央纪委2010年5月7日)
3.两办《规定》关于领导干部责任认定
低风险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二是加强事前行政指导,提示行政相对人规范建设环境治理项目;三是加强事中事后审计指导,提出审计建议,进行审计回访。 许昌市审计局
八、其他方面 (一)对下属单位监管不到位 1.直接或参与下属单位重要经济事项决策,造成违法违规或损失浪费。
2.虽未直接或参与决策,但普遍存在并且属于监管不到位、制度设计不科学等因素造成的不良后果。
3.管辖地区、分管部门和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 4.两办《规定》关于领导干部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定 中风险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二是加强事前行政指导,提示行政相对人加强对下属单位监管;三是加强事中事后审计指导,提出审计建议,进行审计回访。 许昌市审计局
(二)审计整改不到位 未落实审计整改责任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时间内未认真组织整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
1.《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
2.两办《规定》关于领导干部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定
中风险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二是加强事前行政指导,提示行政相对人积极落实审计整改;三是加强事中事后审计指导,进行审计回访。 许昌市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