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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救灾款物安排拨付使用情况审计结果的公告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05-05-22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根据《河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救灾款物审计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审〔2004〕108号)和全市审计工作计划,我局组织全市审计机关,于2004年6月9日至20日,对全市2003年至2004年5月中央和省下拨的救灾资金、地方政府配套和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冬令春荒期间开仓借粮情况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3年,由于遭受洪涝、龙卷风、冰雹灾害,许昌市六个县(市、区)不同程度受灾,据民政部门统计,全市受灾面积266515公顷,受灾人口357.69万人,成灾285.1万人,倒塌房屋10628间,损坏房屋17805间,直接经济损失96938万元。省市财政部门及时下拨了救灾和倒房重建专项资金,部分县级财政也及时安排了救灾资金和建房配套资金。截止2004年5月,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已发放救灾资金851.71万元,救济人口85239人;以现金形式分配倒房重建资金623.91万元,重建房屋6348间;开仓借粮243639公斤,借粮人数4237人。
二、审计结果
(一)救灾及倒房重建专项资金安排、拨付、使用情况
2003年1月至2004年5月,市财政局共收到上级拨入救灾及建房补助资金1281万元,其中:春荒及冬令救灾款910万元、建房补助资金371万元,市财政下拨各县春荒及冬令救灾款880万元、建房补助资金371万元;市财政本级预算安排救灾资金20万元,分别下拨鄢陵县和襄城县;市财政配套建房补助资金185.5万元,全部拨付各县;县级财政配套建房补助资金180.5万元(许昌县2004年应配套建房资金5万元于2004年6月到位);县级财政预算安排救灾资金22万元。
2003年1月至2004年5月,全市各级民政部门收到各级拨入救灾及建房补助资金1671万元,其中:省级拨款1261万元(建房资金371万元),市级拨款205.5万元(建房资金185.5万元),县级拨款202.5万元(建房资金180.5万元),许昌市慈善协会拨款2万元。各级民政部门共支出救灾及建房补助资金1545.82万元,其中:衣食住医支出830.89万元、倒房重建支出623.91万元、储运救灾物资支出4.5万元、其他65.7万元(包括临时救济45.14万元、农村特困救助10.9万元、三夏帮扶10.8万元、防“非典”用8.82万元、敬老院修缮9.39万元、购办公用品1.48万元)。截止2004年5月,全市民政部门结存救灾及建房补助资金125.18万元。
另外,禹州市、许昌县、鄢陵县组织了救灾捐赠,2003年共计捐赠收入95.2万元,支出73.09万元,结存22.11万元。
(二)开仓借粮情况
禹州市是我市唯一开展开仓借粮工作的地方,根据《禹州市粮食局开仓借粮救灾工作实施方案》安排,开仓借粮涉及15个乡,1906户,6800人,借粮任务375805公斤,计划还粮日期为2004年6月。截止2004年5月,借粮人数4237人,实际完成借粮243639公斤,有5个乡没有按计划借粮。经审计调查,禹州市借出粮食质量合格,手续基本完备,借粮单位没有擅自收取中间费用。
三、救灾款物拨付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 救灾资金兑现不够及时
1.2004年省下拨我市的春荒救济款290万元,经市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商议,已下拨260万元,剩余30万暂留财政局备作夏荒救济使用;
2.许昌县财政局2004年应配套的建房补助资金5万元于2004年6月审计时才拨付到位。
(二) 民政部门及乡镇民政所建房资金有棚架现象
1.襄城县民政局2004年收到各级拨入建房补助资金74万元,至审计日还没有拨付到户,其中37万元于2004年5月31日拨付各乡镇,因建房补助对象未核实完毕没有下发,另外37万元滞留县民政局,未转到民政局救灾专户上。
2.长葛市民政局截止2004年5月底还暂存2003年建房款20万元没有下拨,2004年收到建房补助资金41万元,因建房补助对象没有及时确定,资金滞留民政局。
(三)挤占救灾及建房补助资金575143元
1.救灾款中列支零星救济支出和慰问支出451367元,其中:许昌县208242元、禹州市41390元、长葛市201735.08元;
2.长葛市民政局在救灾款中列支农村特困救助金109020元;
3.襄城县民政局在救灾资金中列支应在办公经费中支出的购置电脑、照相机费用计14756元。
(四)救灾款物管理发放不规范
1.部分单位救灾资金没有专户管理。如:鄢陵县民政局救灾款收入和支出没有专户管理,救灾款收入有记入其他科目的现象;长葛市民政局救灾款没有专户管理,与单位行政事业费混同记账,不利于救灾款专款专用。
2.救灾款物分配发放手续不完善。如:禹州市民政局2003年春节分配救灾物资记录不完整。抽查的禹州市火龙镇民政所、鄢陵县只乐乡民政所发放救灾款物的对象和标准虽经乡镇领导研究决定,但发放救灾款物的支付凭证上缺少批准人签字,还有个别村有村干部代领救灾补助金的现象。
(五)部分乡镇倒房重建补助标准偏低
对禹州市抽查发现,有2户倒房重建户除依靠建房补助金外,自身没有能力再做投入,造成所建房屋未彻底完工。许昌县审计局在抽查过程中发现有3户2003年的倒房重建工程还没有完工,主要原因是经济困难,除补助资金外,自身没有能力投入,县、乡、村也没有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特困户达到有房住的基本要求。
四、审计建议
(一)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救灾款物的管理,及时兑现和分配救灾资金,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同时,要建立并完善救灾救济工作的相关制度,实行责任制、举报制、责任追究制,真正把救济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监督,狠抓落实。民政部门特别是乡镇一级要规范救灾款物的分配使用程序,完善各项手续,加强内部控制,对救灾款物分配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各级民政部门及乡镇对救灾救济物资,应单独建账管理,领用与分配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确保专物专用。
(三)救济对象的确定要做到实事求是,村级要建立长期固定的救济对象公示栏,确保公开公正,顺从民意。坚持重灾对象重点救助的原则,杜绝平均分配救灾资金的现象,对确实无自救能力的特困户、孤独老人,政府要重点救助,把有限的专项资金真正用到特别困难的受灾对象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