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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领导私设“小金库”案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1-10-15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案情简介】2018年3月,S市审计局对A国有企业进行财务收支审计时,对A企业所属停车场收费情况进行统计,将停车场进出场数据与实际收费数据进行比对后发现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8日共373天,150辆车辆停车无缴费记录。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企业主要负责人罗某将两个直系亲属安排在A企业所属停车场负责收费工作并直接对其汇报工作,停车场收费管理混乱、未设立账目核算、部分收费收入未缴入单位银行账户且去向不明。经深入调查,A企业涉嫌私设“小金库”金额达50余万元,主要负责人罗某个人涉嫌侵吞国家资产。

【调查与处理】审计局将A企业主要负责人罗某涉嫌设立“小金库”且涉嫌侵吞国家资产一事移交当地纪委做进一步处理。纪委完成调查取证后,证实了罗某存在的违纪违法事实,依照党纪政纪对其作出了严肃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将其涉嫌侵吞国有资产一事移送司法部门。

【法律分析】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规定:“‘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本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A企业主要负责人罗某在中办发[2009]18号文下发后仍然私设“小金库”,按照规定应给予严肃处理。

【典型意义】治理“小金库”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防止收入流失,完善财务监督,铲除贪污、腐败温床,保护干部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严肃查处私设“小金库”,进一步严肃了财经纪律,加强了法制教育,强化了财务管理,确保了资金的合理使用,也能有效督促有关单位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腐败滋生的长效机制,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