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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废弃矿山未完成生态恢复治理”案例?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3-09-15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案情简介】2020年,G省审计机关对B市主要领导干部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运用采矿权审批数据、高分多时相卫星影像等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发现B市C县的某砂石厂,采矿权面积2.3公顷,2011年该矿山开始开采,2015年关闭,根据矿山恢复治理方案,该砂石厂恢复治理时间为2015年,截止2020年8月31日,该矿山未完成恢复治理。

【调查与处理】G省审计机关指出问题后,B市人民政府责成自然资源部门组织技术力量对废弃矿山进行现场核查,督促责任主体履行生态环境治理恢复责任。目前,该矿厂已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

【法律分析】该事项不符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第十六条“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和第二十三条“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规定。

【典型意义】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切实保护和改善环境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社会和谐安定和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离不开矿山资源的开发利用,这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来源。但矿产资源开发后留下废弃矿山,如不及时有效治理,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应由责任主体履行修复责任,将破坏的生态环境予以修复,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