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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缴纳不及时违反相关规定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1-05-05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计执法情况】

预算执行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据本级人大审查和批准的年度财政预算,对本级财政及各预算执行部门和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筹集、分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情况以及组织政府预算收支任务完成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性所进行的审计监督。

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是政府审计的法定职责和永恒主题,每年市审计局都会,做好常态化“经济体检”。2021年,市审计局将土地出让收入列为审计重点,依法对2020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向被审计单位出具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调查处理措施】

审计组查阅了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土地出让收入征缴管理办法,了解土地出让征缴流程、征缴方式和管理情况,调阅了土地出让金缴纳的相关原始会计凭证,对照土地出让台账和土地出让合同,核查土地出让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缴入库。

审计组在调查中发现,2020年10月,许昌德正置业有限公司通过竞拍取得DQG41-3b号宗地,用于西湖春天住宅二期项目,成交价68050万元,合同约定2020年应缴纳土地出让金34025万元,当年实际缴纳24108万元,欠缴9917万元。

2014年4月,许昌昶盛置业公司竞拍取得示范区2014-9#宗地(新区FD07-1b#),成交价1984万元。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截至时间为2014年10月23日。2014年4月18日,该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1520万元,余款464万元于2020年10月26日缴纳;按合同规定,应收未收滞纳金1031万元。
审计组发现上述情况后,通过复印相关原始凭证、单据、合同、台账等资料,进行审计取证,编制了审计取证单,交由被审计单位进行签章确认。在被审计单位反馈签署“情况属实”并盖章确认后,审计组编制了审计工作底稿,将该情况作为审计发现问题,纳入审计报告中,并依法出具了审计决定。
【法规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意义影响】
土地出让收入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通过对土地出让收入进行审计,有利于规范土地出让金收缴管理,确保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加强财政资金核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