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计动态
粮食企业使用现金交易隐匿账外经营违反多项法规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2-08-10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纪检、审计、公安等部门对某县进行粮食企业2019年至2021年度执行国家粮食政策专项检查。现场审计发现,该县一粮食企业及其子公司在小麦采购及销售过程中,大量以现金形式交易,进而隐匿账外经营的问题。如,一子公司账目会计记录 借:库存现金,贷:银行存款。表面看为企业正常提取现金,资金仍在公司名下,核实发现已把资金转入本企业员工或外部经纪人账户,用于进行粮食账外买卖活动。
【调查与处理】
经审计,2019年至2021年期间,该粮食企业为了逃避税金和上级粮食主管部门的监管,利用粮食收储企业允许使用现金进行粮食收购的政策许可,大肆使用现金进行账外粮食经营活动,逃避国家税款并获取超额额利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根据相关法规,纪检部门对粮食企业及相关责任人以上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办。
【法律分析】
该粮食企业具有多条违规行为。一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报国务院备案”、第二十条“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 银行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和第二十一条“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 民银行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 该单位的贷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九)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的规定。该企业先后将4324.71万元现金转至个人名下进行粮食买卖,将经营过程中的4525万元沉淀资金个人账户,滋生利息未入账,造成国有资金严重流失。二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十七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和第二十七条“会计人员对明知是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或者对明知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予以办理,单位行政领导人、上级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对明知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决定办理或者坚持办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该企业虚列支出、无依据调整往来、隐匿交易记录等进行会计核算4462万元。三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和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该粮食企业未开销售发票作收入2573万元,涉嫌违规经营及偷税漏税。鉴于该案情重大、复杂,已移送市纪委检查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典型意义】
粮食安全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地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与一般企业相比,具有政策性强、资金量大、流程复杂等行业特点,它承担着地方储备粮食的收购、保管和轮换工作。由于粮食收购资金主要来源是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地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保管、轮换储备粮食等均按照相关政策享受了贴息、保管费用等方面财政补贴,所以,对粮食企业进行有效监督,可以使企业违纪违法行为得到纠正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在严肃财经纪律、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