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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未按合同约定提前支付专项资金案例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2-06-06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案情简介】
许昌市审计局在对A单位开展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时发现,该单位于**年*月通过公开招标,与B公司签订了项目技术评估政府采购合同,合同总价为**万元,合同约定付款条件为:在B公司提交所有项目评估意见后一次性支付合同价款。根据合同约定,截至**年*月,B公司应出具5个项目评估意见,但实际仅出具2个项目评估意见。当年年底,A单位为提高年度预算执行率,在B公司未完成所有项目评估意见的情况下,全额支付其项目款。
【调查与处理】
经审查,A单位在B公司未提交全部项目评估意见的情况下,提前全额支付项目款。许昌市审计局针对发现的问题,向A单位提出审计意见:在今后的项目中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项目实际进度支付项目资金,杜绝为了完成预算执行率突击花钱,将资金滞留在实有资金账户的情况发生。
【法律分析】
本案例中A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提前全额支付项目的问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是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根据预算法制定的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的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遵守财政制度,强化预算约束,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合理安排支出进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六条“业务主管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规定,按项目进度提出用款申请,按规定用途和标准开支款项,不得滞留、截留、挪用;预算执行中如确需调整用途,应按程序报批”的规定。A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规定,按项目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合理安排专项资金支出进度。
【典型意义】
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一些单位对提前支付项目款的危害认识不足,项目款的支付变得随意化,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条件被忽略,原有的监管机制和审批流程也流于形式,难以发挥其制约作用。本案例中A单位为提高预算执行率,未按合同约定提前全额支付了项目款,将会影响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管理,而且不利于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项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