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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土地出让金收缴和征地安置补偿不到位案例 了解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2-03-2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案情简介】
许昌市审计局在对A县区开展土地资源资产审计时发现,该县区存在土地出让金收缴和征地安置补偿不到位的问题。一是土地出让金收缴不到位,部分企业在取得土地后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二是征地安置补偿资金管理不规范,相关主管部门和具体实施单位未足额发放征地安置补偿款。
【调查与处理】
问题一:经审查,A县区的土地出让金收缴管理不到位,部分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
问题二:经审查,A县区征地安置补偿资金管理不规范,相关主管部门和具体实施单位未在规定时间按照补偿安置标准足额发放征地安置补偿款。
许昌市审计局针对发现的问题,向A县区人民政府提出审计意见:应责成相关主管部门和具体实施单位组成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组,对企业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和征地安置补偿款发放不到位的情况进一步核实,督促企业限期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相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将征地安置补偿款发放到位,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
【法律分析】
问题一:A县区的土地出让金收缴管理不到位,部分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问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的规定,A县区应加强土地出让金收缴管理,督促企业严格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问题二:A县区征地安置补偿资金管理不规范,相关主管部门和具体实施单位未在规定时间按照补偿安置标准足额发放征地安置补偿款的问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的规定,A县区应加强征地安置补偿资金管理,相关主管部门和具体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征地安置补偿政策,及时将补偿资金发放到位。
【典型意义】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国家收取土地出让金等费用,是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体现。随着我国经济与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建设用地的需求量增多,因相应的土地市场运作不规范,导致土地出让金征缴不到位的现象发生。拖欠的土地出让金应属于国家财政的一部分,如果无法到位,将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国家基础建设和土地开发资金的紧缺。因此,为了避免土地资产的流失,相关部门要采取坚决、及时、有效的措施清理、追缴拖欠的土地出让金,确保土地出让金及时足额缴纳入库。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征地拆迁的范围和规模不断增大,征地安置补偿成本不断增加,征地安置补偿资金的发放和管理直接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地区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在征地过程中要高度关注征地拆迁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