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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房屋出租收入未缴纳税金案 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2-08-06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许昌市审计局行政事业审计科在开展**单位原常务副主席**同志2019年1月至2021年11月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时,通过查阅会计账簿,发现该单位有房屋租赁收入,进一步查阅会计凭证发现,该单位收取租金仅有银行转账回单。随后审计组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开具发票、缴纳税金的证明资料,但该单位未能提供。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该单位2019年1月至2021年11月共实现房屋租赁收入38.94万元,其中2019年15.54万元,2020年4.68万元,2021年18.72万元。该单位对38.94万元的房屋租赁收入未开具发票、未缴纳相关税金。
被审计单位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许昌市审计局将此问题移送国家税务总局许昌市税务局进一步核实处理。
被审计单位接受了处理,进行了纳税申报,补缴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3376元,滞纳金7744.04元。
【法律分析】
被审计单位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该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86年发布的条例,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进行了修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该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条例,历经四次修订,最新版本为2019年3月2日修订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典型意义】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上条例对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计税依据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利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